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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霓虹灯下的哨兵》著作权侵权案有结果

2000-08-30 来源:光明日报 陈毛弟 潘 清 我有话说

新华社上海8月29日电两家音像公司在出版发行话剧、影片《霓虹灯下的哨兵》时,因未署上原作者之一吕兴臣的姓名,连同上海电影制片厂一起被吕兴臣的合法继承人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两家音像公司因未在其制作的激光视盘上署上原作者之一吕兴臣的姓名,被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并销毁库存有关激光视盘封套。

1959年7月23日,部队记者吕兴臣经过大量采访工作后,在上海《解放日报》上发表了通讯《南京路上好八连》。此后,“好八连”的事迹被编写成剧本搬上话剧舞台。1963年解放军文艺出版社出版的《霓虹灯下的哨兵》剧本封面上写有“《南京路进行曲之一》”、“沈西蒙(执笔)、漠雁、吕兴臣”。

去年10月,原告张玉英、吕朋朋在市场上发现被告中国三环音像社出版发行的建国50周年系列光盘中有话剧《霓虹灯下的哨兵》。今年1月,原告又购得由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版发行的《霓虹灯下的哨兵》光盘。两张光盘的封套和片首均显示“编剧:沈西蒙”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应认定话剧《霓虹灯下的哨兵》剧本系合作作品,作者为沈西蒙、漠雁、吕兴臣。对于上影厂在拍摄同名电影后未署吕兴臣姓名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当时中国著作权法尚未颁布,原告亦未提出署名权的问题,故法院对此不作处理。原告提出上影厂支付30多年前使用原作品的报酬的诉请,也因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支持。

鉴于这部电影系话剧的改编作品,被告三环社、北影公司在使用作品时未向编剧之一的吕兴臣支付相应报酬,故构成侵权。综合两被告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问题,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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